“我付了你50元,怎么不算收费?”“法官,我真的‘冤枉’,这50元是他在我家超市消费的金额,不是车费。就算是车费,我也无利可图。”调解过程中,小张与小李激烈争论。
在一起拼车受伤案中,乘客小张、车主小李、保险公司三方对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。拼车过程中受伤,到底该不该赔?近日,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。
案情回顾: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小张、小李系同村村民。去年3月15日,两人一起前往县城办事,商量后决定拼车出行,由小李开车。
小张于4月16日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给小李50元。当日返程途中,小李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驾驶与第三人发生碰撞,负事故全部责任,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。
送医后,医生建议小张住院,但被小张拒绝。但20余天后,他出现腹部胀痛、头晕、呕吐,诊断为迟发性脾破裂,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。小张遂向龙游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小李及保险公司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45余万元。
法官收到案件后,认为两人出于同村情谊合乘,组织双方调解。
小张认为,自己支付了50元车费,小李属于有偿载客,在驾驶过程中未遵守交通规则致人受伤,小李与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保险公司辩称,事故发生时小李收费搭乘小张,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,故拒绝赔付商业险部分。
小李则主张,当日无偿搭乘小张,小张受伤后未遵医嘱住院治疗是导致其构成伤残的主要原因,故应由小张承担主要责任,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。
三方各执一词,调解不欢而散。
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李的载客行为是否营利,以及小张对损失有无过错。
事故发生后,虽然小张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小李50元,但该笔转账与共同出行时间相隔一个月,且红包备注、聊天记录均未标注款项用途,难以认定款项性质。即便认可该笔款项系车费,根据实际出行50公里的距离和双方口头约定,该笔费用实为双方分摊出行的成本,小李难以从这50元中获利,无法认定小李存在盈利目的,亦不能认定小李从事营运,改变车辆使用性质。
小李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驾驶,负事故全部责任,是导致小张受伤的直接原因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小张在事故发生后拒绝住院,未按医嘱定期复查,导致伤情未及时发现,亦存在一定的过错。根据双方过错程度,酌情确定小李赔偿小张各类损失共计26余万元,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小张50000元。
法官说法:
拼车、搭车可以降低出行成本,但也面临着许多风险和隐患,若发生交通事故,赔偿责任如何承担,需要根据是否营利、各自过错程度以及是否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等方面综合认定。
如出于情谊或善意免费搭乘乘客,在此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乘客受伤,根据民法典,除非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如搭乘过程中收取部分费用,但收费目的在于分摊出行成本,收费金额不高,并非为了营利,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划分以及后续行为,结合各自过错程度,合理划分责任承担比例。如未经相关部门许可,将非营运车辆用以从事营运活动,改变车辆的用途和性质,导致车辆危险显著增加,保险公司可以因此拒赔,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也随之提高。
无论是车主还是乘客,在拼车、搭车出行前,都应对车辆状况、面临风险等方面有全面、清晰的认识,谨慎驾驶、安全出行。